重庆女子收到150碗熟肉订单,并被举报三无产品,买家疑似是职业打假人

重庆女子收到150碗熟肉订单,并被举报三无产品,买家疑似是职业打假人

近日,在重庆忠县从事土特产销售的王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卖给一位顾客的包括红烧肉(水煮白)在内的150件土特产被顾客起诉为“三无产品”,法院二审判决她退还货款,并给予顾客十倍赔偿,赔偿金额近5万元。王女士对此感到很委屈。事件曝光后,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许多人认为这种赔偿是不人道和不合理的。

试着买3份再订150份举报“三无产品”

买家涉及多起相关案件,疑似职业打假人。

据记者了解及法院判决书显示,2021年7月,邵从王女士的微店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蒸肉50份、水煮猪肉50份、烤豆腐脑150份,每份打折后单价为30元。支付时,微店充现金红包用了0.84元,实际支付4499.16元。

王女士称,邵此前曾向她购买过少量红烧肉,并非第一次。

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显示,王女士称邵第一次买了三份,说好吃,之后又买了150份。王女士的家人向上游新闻记者透露,邵说想做他们的代理,所以买了几本试试。之前买了一次后,他说要订150份。

邵某收货后对收货全过程进行了录像,指出上述商品包装无商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为“三无产品”。随后,邵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一审法院查明,王女士销售的水煮白、蒸猪肉用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在土碗外,豆豉焗猪肉用金色铝箔饭盒密封包装。但上述包装均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

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规定。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的上述诉求。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提出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女士和家人都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他们的产品是安全的,没有侵犯客人的权益。此外,经过查询,他们发现邵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曾多次发起产品责任纠纷,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上游新闻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邵卷入多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其中,邵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河子副食超市购买了一袋散装的“排骨面”,支付了5.40元的价格,要求赔偿1000元。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为散装销售的“排骨面”,其保质期的相关标注规定不直接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规定。但在原告引用的证据中,涉案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现象,原告也未进一步引用证据证明该产品已经腐败、变质或不宜食用,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法院判决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确实存在缺陷,但不应据此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驳回邵的赔偿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随后联系了王女士的辩护律师,重庆盛腾律师事务所牟建民律师。闵建民律师告诉记者,从各种信息来看,本案的原告并不是一般善意的普通消费者。经查,他于2021年上半年在合川区人民法院发起十余起产品责任纠纷,其诉求均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

律师收集的合川区人民法院与邵有关的部分案件清单

散装食品销售的权责应如何确定?

辩护律师表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10倍赔偿有失公允。

牟建民律师表示,本案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存在争议,他认为有两个原因。

一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但本案中,王女士销售的是散装食品,一个真空袋并不能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在销售涉案产品的微店上,每件涉案产品的产品展示页面末尾也注明了产品描述。这些都能让消费者清楚了解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不存在误导。

王女士用于盛放、存放涉案产品的容器(冰柜)现场图片。

闵建民律师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相关规范是因为快递时的真空外包装没有相关产品信息标识,只能认定涉案产品存在标签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不会误导消费者。

第二个争议点是,违反《食品安全法》不一定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不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是指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但本案中,涉案产品没有出现任何变质情况,买方也没有进一步证明产品已经腐败、变质或者不宜食用,对产品造成了损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牟建民律师认为,如果食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但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赔偿。他说,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卖的也应该是散装食品,真空包装只是为了方便运输和保存而设置的,不能认定为预包装食品。牟建民律师举例说,在各大超市,销售与本案产品相似的熟肉制品、凉菜制品等散装食品,消费者用食品购物袋打包带走。超市不可能在每个包装上都标注产品信息。如果认定这些包装产品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显然不符合基本常识和消费习惯。

相关案例> >

四川一名在网上卖香肠的商贩被索赔10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牟建民律师表示,今年1月,四川省岳池县发生的一起案件与本案十分相似,也在网上引起了大量关注。一位名为“小王子”的山西网民联系了摊贩陈光辉,要买2000元的香肠。“小王子”收到香肠后,给陈光辉发信息称不合法,并以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无生产许可证为由,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陈光辉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是散装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无需在包装上标注。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子”的10倍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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